问题 | 长期应收款是非流动资产吗 |
释义 | 长期应收款不是流动资产也不是固定资产,长期应收款属于非流动性资产。 长期应收款指的是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核算内容: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等,通过“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1、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2)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3)如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长期应收款”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核算企业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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