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押的手机移送法院吗 |
释义 | 刑事案件结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处理方式:若手机与案件无关,三日内退还;若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法院审结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退还手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145条。 法律分析 若刑事案件结案之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如办案单位认为已经查清楚,证据已经固定,可以决定返还。如查明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则三日之内予以退还。如果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结时,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则予以依法没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则可以联系主办人予以退还手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拓展延伸 手机扣押案件:法院是否有权移交? 在手机扣押案件中,法院通常有权移交手机作为证据。扣押手机是为了保护案件的证据完整性和可靠性。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手机进行扣押,并将其移交给法院保管。移交手机给法院可以确保手机的安全,并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法院有责任对扣押的手机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然而,是否移交手机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手机的重要性、可能的证据价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做出决定。最终,法院会根据法律和公正原则来决定是否移交扣押的手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扣押的手机,办案单位应根据案件进展和手机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处理。若证据已固定、手机与案件无关,则应在三日内予以退还。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法院在审结时可依法没收。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移交扣押手机,以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和证据完整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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