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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缺少必备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不会导致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其他条款可根据合同种类和标的自行约定。最高法院解释明确,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确定,一般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除外。其他内容无协议时,法院根据相关法规确定。
    法律分析
    一、一般合同无必备条款是否成立
    只是缺少必备条款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在上述情形之列,因此只是缺少必备条款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二、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合同法》第12条只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是建议性或指示性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的界定及合同条款的补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结语
    总之,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缺少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缺少必备条款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除此之外,根据合同的种类和标的,还可能需要补充其他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只要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能够确定,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对于其他缺乏协议的内容,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必备条款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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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