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原则上,主债务如不存在,从债 务即失去存在之理由。但作为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 即使无效,也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成立。不过,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在形式上欠缺票据行为的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可不负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排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即使共同保证人之间并无共同保证的意思,也不影响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