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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意滋事案立案标准
释义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标准如下:
    一,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居、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骂人、威胁或破坏他人、占有他人财产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挑衅性事件,但在有关部门批评停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擅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不好
    (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异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擅自殴打他人,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三、追逐、拦截、谩骂、威胁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不好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踪、拦截、骂人、威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者、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异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四、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制公私财产价值一千元以上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制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者、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财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异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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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