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 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任何一方应负连带责任。 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 三、离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 生存的一方或离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负连带责任,而不论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其中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在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另一方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