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无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10)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2)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 1不满1000元050 2超1000元至5万元0.0410 3超5万元至10万元0.03510 4超10万元至20万元0.021510 5超20万元至50万元0.0152510 6超50万元至100万元0.015010 7100万元以上0.00510010 案件受理费=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