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一号。 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天政办发[2015]3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立治违大队,为天元区政府直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全区职位工作。(二)负责下达全年防违、控违、拆违目标任务。(三)负责接受国土、规划部门的委托组织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四)负责联合城管监察、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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