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保证金被公司挪用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维护权利: 一是尽快向采取冻结措施的法院提出保全异议,申明该财产属于打入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是该公司财产,不应冻结。 二是要尽快诉讼解决该问题,如果该公司将钱支付给了法院作为保全,则无权要求法院解除保全,因为由于金钱不属于特定物,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返还的义务,可以依据双方招标文件和公司的招标公告,要求返还保证金,为了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无法行使权利,在诉讼中可以采取诉讼保全的方式,对该公司的账户或者等额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向法院提交担保。 发包方挪用投标保证金不归还给投标人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对发包方的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有以下区别: 一、提交主体不一样。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二、保证金额度不一样。 三、有效期不一样。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中标人为确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的金钱保证,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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