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发达国家的污染环境的企业,大量搬迁到发展中国家。我们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引进这类企业,还给予各种优惠政策。2、国内一些中小企业,不重视保护环境。甚至净化污染物的设备只是摆设,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设置的,平时随意排污。3、政府有关部门只追求经济指标,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凡是出现的重大污染事件,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渎职有关。4、对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处理不力。发生了大的污染事故,只是象征性的罚款,起不了警示作用,当地政府甚至于包庇纵容。5、对于洋垃圾走私的处理不力,以至于有的地方、有的人敢于从国外搞了洋垃圾来赚钱,却污染了自己的环境。6、城市的盲目扩大、发展,忽视公共交通,不切实际地发展私家车,造成交通堵塞,机动车尾气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7、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8、城市垃圾没有好好处理,没有分类收集,造成垃圾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