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商业秘密类型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如下: 1、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一、什么情况下签保密协议 (一)技术信息 (二)经营管理信息 (三)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分 要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要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极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与企业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及属于第三方但某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也都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权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力,任何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管因何原因知晓,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应向外界泄露,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知悉者均具有保密的义务。 2、要对“保密协议”进行界定:“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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