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
释义 | 1、除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外皆可。 除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2、原则上一家评估机构参与,征收范围较大可两家以上。 一个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对于征收范围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区块或者区分房屋用途承担评估工作,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标准要统一。 3、以协商、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地具体标准不一,但方法类似,即先发布公告,载明候选机构基本情况、选定期限、投票时间、地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投票,无法选出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一、拆迁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以前在拆迁补偿中的问题,既有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但是也有被征收方漫天要价的情况。其实,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补偿问题。要防止政府的单方定价,或者是被征收人的这种漫天要价,其实都是需要回归到一个市场。因为只有真正这种市场价格,并且以公开的方式把这种价格让双方都知道,这样当事人才能有很好的预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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