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
释义 | 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 合同的解除如下所述: 1、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2、继续性合同无法恢复原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则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合同的种类: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2、 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宜充分尊重非违约方的意志; 3、 合同的履行状况:在双方合同均未履行而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意义不大。 综上所述,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这样规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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