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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释义
    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解除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则合同自始不成立,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的效力仅使合同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权利义务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的种类/性质
    根据不同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除的后果也不尽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属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分期履行中,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由于这类合同一般能够恢复原状,故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
    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二)当事人的意志
    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宜充分尊重非违约方的意见。合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的事由引起的解除,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则鉴于非违约的合同解除双方均没有责任,对非违约的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认定宜综合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三)合同的履行状况
    认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时,合同的履行情况也是考虑因素之一。在双方合同均未履行而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意义不大。标的物不可分的长期购销合同虽属于继续性合同,但鉴于标的物不能分割,这种合同解除一般可产生溯及力。如果一方在接受履行以后,将标的物转移给了第三人,而当事人又迫切需要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应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避免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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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