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违约责任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过错责任 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 2、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赔偿实际损失 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面履行,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一、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违约赔偿金的范围是什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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