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重组 原有债务 |
释义 | 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合并、分立、兼并、收购、等。不同重组方式下原有债务的处理并不一致。以合并、分立为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分立的,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收购,那么原企业并不灭失,所以债务仍有原企业负担。 一、什么是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二、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1、在合并中,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再存在;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可以存在于法人实体中,其产权可以部分转让; 2、合并后,合并企业成为被合并企业的新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和债务的共同转换;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被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的情况下后,一般需要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产权流动相对平和。 三、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方式 1、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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