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是集体户口结婚怎么办?
释义
    集体户口结婚需携带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簿内的户口卡或单位盖印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条件包括年满22周岁(男)和20周岁(女)、无配偶、无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并需提交照片和有效证件。居民需确保身份证与户口簿信息一致,否则需先更正。不一致的婚姻状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离婚要事先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要求离婚。集体户口本非必需。
    法律分析
    一、是集体户口结婚怎么办?
    双方要携带上身份证原件,还有集体户口簿内的户口卡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了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结婚登记要注意哪些情况?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如果是集体户口想要办理结婚证,那么就是在原来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上,多了一个集体户口簿的户口卡,或者是有单位盖印章的户籍情况的说明书,然后带上这些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申请登记结婚就行了。集体户口本不是最重要的必备因素。
    结语
    结婚登记需携带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簿内的户口卡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受理结婚登记申请需满足条件:婚姻登记处具管辖权,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双方无配偶、无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并提交照片及有效证件。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不一致应先更正。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形包括:未到、非双方自愿、已有配偶、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宜结婚的疾病。对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需事先告知对方,否则可能导致离婚。集体户口本不是必备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5: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