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务人能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能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