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保并轨是社保试点政策中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基本生活保障转向失业保险的政策,具体如下: 1、并轨是从根本上解决国企冗员问题,进而推动国企改革,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迫切需要; 2、社保试行并轨的目的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撤消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内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全面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两年左右时间即在2005年底前有步骤地完成并轨工作,加快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