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产分割公证可以吗? |
释义 | 离婚后房产分割可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若离婚时已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可在民政局办理,否则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复杂,婚前购买且付清房款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婚后购买但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房屋也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涉及房屋过户手续时需要进行公证程序。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房产分割公证可以吗? 离婚后房产分割公证可以,若离婚当时对财产进行分割,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双方签名后由民政局加盖公章;若离婚后欲对离婚前的财产进行分割,就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办理过房产户手续时有可能房管部门需要你们出具相关公证书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二、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再协商一致的状况之下来完成的,当然了所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也是可以自主协商来进行确定的,但是如果是有房产的过户手续问题的话,这中间会涉及到公证程序的完成。 结语 离婚后房产分割公证是可以的。如果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可以在民政局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并由民政局加盖公章。如果希望对离婚前的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公证书。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中。具体分割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到婚前购买的房屋、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等情况。在离婚登记手续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并通过公证程序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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