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应当写出代领失业保险金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可以委托他人持失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代领失业保险金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代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准许受托人代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消除,仍应当由失业人员本人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