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被借款人是指借出钱款的那个人。 借款人的限制信息: 1)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2)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3)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 公司法 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 注册资金 ,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4)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 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 债权人 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 债务人 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