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地有哪些 |
释义 | 《仲裁法》第六条是对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地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一、仲裁和诉讼到底哪个比较好 诉讼和仲裁各有利弊,要视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除了法律规定不能采用仲裁的形式除外,都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具体分析仲裁和起诉哪一种方式是更适合你的情况的。 具体而言: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方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其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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