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没商品房预售许可能不能卖房案例介绍: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卖房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件,判决被告泰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赔偿金1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4日,市民王某与泰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订购商品营业房协议书》,购买其开发的一处建筑面积为85.6平方米的二层营业房,房价每平方米5000元,总金额42.8万元。约定于2007年6月底前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5万元。但是此后被告一直未开工建设该营业房。2008年2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并给予与所交房款同等数额的赔偿。庭审中,法院又查明被告所出售的该营业房无预(销)售许可证,其所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未包括该营业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超出了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全国已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案件的分析,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是不能销售商品房的,如果销售商品房的,销售行为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