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房产纠纷的处理是可以双方进行合理协商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来解决,对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从的的可以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