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什么负责 |
释义 |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统计调查对象是统计资料的来源主体,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为了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建立严格规范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 1.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统计台账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就是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有利于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地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报送统计资料。 2.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是指对统计资料审验核对、签署的各项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或者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上报。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是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统计责任的重要制度依据,也是保障统计资料来源真实性的重要保障。统计资料的交接、归档制度是指对统计资料的移交、接收、入库、存档的各项规定。建立完善的统计资料交接、归档制度,有利于保障企业统计工作的延续性,保障统计资料安全,防止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二、根据规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是修订后的统计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责任,增强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防止本单位的其他人员违法干预统计工作,防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发生,并在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时,及时确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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