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防城港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上述许可项目在防城港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所管辖的地方收费公路范围内。 二、防城港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理条件 1、建设、生产生活需要; 2、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三、防城港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理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书1份(交通部门提供表格); 2、设计和施工方案1份; 3、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1份; 4、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1份; 5、单位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防城港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单位法人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五、防城港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理时间 夏季时间(5月1日—10月31日): 9:00-12:00;13:30——16:30 冬季时间(11月1日—4月30日): 9:00-12:00;13:00——1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