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够不够刑事责任,要做一个关于伤情的司法鉴定,看是否构成轻伤或者重伤,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结果,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所做的伤残鉴定并非该种司法鉴定; 二:赔偿的问题,这属于人身侵害,只要是保安造成的,他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是互相伤害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