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性质及关系、待遇和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与劳务合同有所不同。然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联系在于双方都是有偿合同,并具有继续性。劳务合同具有主体广泛性与平等性、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内容的任意性以及是双务合同的特点。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这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民事合同,用于雇佣某项劳务及其成果的协议。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主体资格不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主体的待遇不同,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联系是双务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联系是: 1.两者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成立。 2.两者均以劳动给付为目的。 3.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 4.两者均为继续性合同。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内容的任意性。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三、企业用工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吗 企业用工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结语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主体资格、性质及关系、待遇和合同内容的任意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动合同是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与劳动者签订,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待遇受法律规定;而劳务合同可以是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签订,仅涉及财产关系,待遇由双方自行协商。然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具有继续性特点。企业用工可以选择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民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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