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扣款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办法》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罚没及暂扣财物的管理:一是明确了对罚没和暂扣财物的扣押、登记入库、出库、销毁等事项应履行的程序。要求暂扣财物应当自暂扣起,二日内送交罚没物资仓库,仓库保管员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罚没物资进行登记造册,暂扣财物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在五日内返还相关财物。二是确定了罚没物资的处置原则。对可以自由流通、买卖财物要进行公开拍卖,对鲜活、易腐烂的不易保存的财物,经局领导批准后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及时拍卖或变卖,对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产品,按规定程序销毁。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计财、纪检检查、法规等内部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罚没物资进行盘点,每年盘点次数不少于二次。四是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与处理规定。明确了执法人员在没收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财物过程中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收入、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等行为的责任和处理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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