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转让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一、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应当交由村集体分配、使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项,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才可办理;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村委会或者村干部是无权擅自决定的,需要经过村民会议、依照法定决策程序确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开土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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