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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过拘役能出国吗?
释义
    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影响出国。中国法律没有限制有案底人出国,取决于目的地国签证政策。《护照法》和《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不予签发护照和不准出境的情形。拘役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不影响出国。限制出国主要适用于重大案件逃犯。咨询时需注意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对有案底人可能存在麻烦。
    法律分析
    一、对于判过拘役能出国吗?
    只要是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就不影响出国。有案底的人是否能出国,我国法律对此没有限制,主要还是取决于目的地国的签证政策。如果签证国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公证书,就会麻烦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拘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判过拘役对于我国来说是不会影响到出国,限制出国的人一般是属于犯了重大案件,而且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如果要开无犯罪证明记录的话,对于有案底的人来说就有很大的麻烦。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过拘役的人在执行完毕后是可以出国的。然而,出国是否受限还取决于目的地国的签证政策。如果目的地国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公证书,那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总的来说,对于普通拘役刑罚的执行完毕并无影响,限制出国的主要是涉及重大案件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咨询专业人士将有助于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于有案底的人来说,可能需要面临一些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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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