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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