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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什么意思?
释义
    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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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