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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债务可以执行吗
释义
    一、合伙债务可以执行吗
    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合伙财产,但可以查封债务人在公司的股权。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享的收益进行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二、能否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
    股权强制执行时能否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执行公司财产用于清偿股东债务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常将股东所入股的公司裁定变更为被执行人或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交出被执行人的出资财产。因不当的执行工作给公司运转造成不利,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明确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区别,即物权与股权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的其中两个特征是: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与股东个人相分离的法人人格。可以明确地说,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这种出资投入所形成的公司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股东的出资是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其所有权,而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拥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的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任何一个股东虽然享有资产受益权,但他不仅不能直接支配整个公司的财产,而且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其出资的那部分财产。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执行公司财产用以股东债务清偿的做法是不妥的。
    三、债务人唯一住房能否执行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夫妻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共有房屋
    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债务只能执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够执行的。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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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