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使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由于该债务既包括偿债合伙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也包括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所以,当他代为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余额后,他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他们各自的债务份额,弥补他因代偿债务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