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败诉方负担,调解成功诉讼费可减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若在开庭后调解成功的,其诉讼费一般应当由原告承担,但费用应当减半。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若双方庭前达成一致调解,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这种情况下是无需缴纳诉讼费的。但这种调解的实施存在地区差异。若双方达成一致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这种情况下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谁负担诉讼费可以双方协商。 另,关于律师费由谁负担这个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有约定谁负担的就由谁负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