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上检委会是好事吗 |
释义 | 对于这些不起诉案件的话,那么需要分情况的,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必须要经过检委会,有的案件是直接交给的检察长来进行处理的。所谓检委会,通俗理解就是检察院内部重要领导开会讨论,一般碰到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都要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法院也有审委会(审判委员会),这两者都是有法可依的,属于正当程序。 一、检委会的相关义务 1、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2、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3、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5、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6、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二、检委会的职能职责 1、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2、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3、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5、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6、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7、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8、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三、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讨论检察长认为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 (五)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 (六)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 (七)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 (八)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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