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注意租赁物的保养,维修租赁物,防止损坏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应当承担损坏的租赁物的价值。此外,租赁物属于两种以上所有人共同享有的,承租人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并取得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注意租赁物的保养,维修租赁物,防止损坏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应当承担损坏的租赁物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物权人对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实行保管,或者以其他财产权利保全其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不履行该义务,给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