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分为不同情况,包括与管制同时执行、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等;刑期计算根据具体情况,例如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一、怎么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1、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如何计算 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对于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起点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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