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期限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轮候查封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查封制度的一项具体制度,该项制度有利于敦促权利人和在先查封法院采取措施,使权利人更为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轮候查封制度还是存在很多不足,查封在先的法院缺乏执行的主动性、在先查封的法院解除查封或处置查封财产的,在后的法院往往无法第一时间知悉解除查封或处置的情形,从而导致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使得债务人借机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本文从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入手,从轮候查封的效力及轮候查封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两个方面分析认为轮候查封期限应从转为正式查封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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