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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手后共同住所归谁?同居期间购房协议解析
释义
    同居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分割共有财产应考虑贡献、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如果双方都有出资,按出资多少分割,房产归出资较多一方,支付对方折价款。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对同居财产保护有限,个人财产所有权优先。同居关系中,主张共有的一方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共同收入和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财物赠与或索取可参照相关法律处理。
    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如果双方都有出资的,一般按照出资多少分割。
    房产归出资较多一方,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同居共购房屋到底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同居非违法行为,但不为道德及法律所提倡,故与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以维护共同婚姻生活为第一要旨相区别,对同居财产的保护只能是有限的,首先建立在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其不以法定的配偶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基础,故不能简单地凭同居这一事实确认一方购买的财产为共有。如果刘某有充足证据证明房屋系由双方共同投资所得或购置,应认定为共有。
    此种理论的立法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关系及夫妻关系中对双方财产共有的举证责任不同。在同居关系中,对于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同居期间共同购房的处理应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确认房屋为恋爱双方共有。在终止恋爱关系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协议或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如果双方都有出资,一般按照出资多少分割。对于同居关系中一方购买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对同居财产的保护只能是有限的,首先建立在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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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