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垄断法 条文解读|制度比 |
释义 | 行政内部控制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并且随着中国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过于依赖行政手段,其缺陷还会越来越严重。理由如下:第一,违法行为监督的制度成本较高。尽管借助行政力量组织经济或者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有交易成本上的节省,但是行政力量的过度存在增加了错误决策的风险,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对于行政权力的不当利用,仅仅依靠行政内部监督来发现违法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在缺乏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情况下,“上级机关”不可能有效监控到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性垄断行为。第二,公权机关利己动机和行为都可能影响个案处理的效果并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误配置。公共选择理论的提出,使得任何政府机构或者官员都应该放在“经济人”的分析范式中来考察,这也同样适用于“上级机关”,行政系统的科层制结构不仅使得行政内部监督更少公信力,也增加了上、下级机关之间“共谋”等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地区封锁等行政性垄断行为得以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政绩,这样,在CDP的竞赛中,省级以下的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这减弱了科层制治理的有效性。第三,行政程序法律规定的缺失既增加了政府行为出错的概率,又使得“上级机关”在处理有关案件时无法可依。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上级机关”处理的期限、程序、不予处理的救济措施、受损害当事人利益保障等都未作任何规定,使得“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缺乏可操作性。而在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主要依靠的是政治途径,或者借助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非常规的处理方式, [15]处理结果很不确定,当事人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控制在遏制行政权滥用、克服行政内部控制上述弊端等方面越来越具优势。首先,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处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争议,更具权威性,更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其次,司法控制在违法行为的发现成本上具有优势。司法审查能够发挥利益受损者的主动性,由利益受损者来提起诉讼,违法行为发现成本最小。当然,如果允许利益受损者来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发挥这一优势。再次,司法控制具有公开性。任何案件进入司法领域,较之行政内部处理更容易进入公众视野,更具公开性。案件事实及案件处理的公开性会进而通过社会舆论等方式形成外在压力督促问题的解决。此外,司法控制的优势还体现在:司法机关是“最小危险部门”;司法控制契合世贸组织法的要求;司法机关较之“上级机关”而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适用方面更专业,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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