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不能以劳动者连续请假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