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定期租赁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定期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并且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的,是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是指因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或者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等情形。 一、工业区租赁合同如何写 1、签订前的注意事项: 签订租赁合同前要尽可能了解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如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果是代理人签订合同,则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2、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要全面,主要条款必不可少,如双方当事人、厂房的情况、租金、租赁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条款的内容要表达得具体、明确、清晰。 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件的使用、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也要明确规定。 在租赁合同中应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在订立厂房租赁合同时,若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年限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租赁合同年限的问题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续签的租赁期限同样不能超过二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房屋出租有没有年限限制 有年限限制。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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