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机关可能违法或者不作为行为。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 (一)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处分执行标的的; (三)根据地方裁执分离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 (四)其他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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