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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释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是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一审程序,也不同于第二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一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而是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对这一案件重新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一审判决、裁定,还是二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
    第一、第二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再审的申请。
    4、提起的时间不同。提起第一审程序,受实体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时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起诉。按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的,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内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两年时效的限制。
    5、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第一审程序的理由,是起诉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对方侵犯或者发生了争议;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法。
    二审机制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让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因此,民事诉讼后,如果认为结果不公平,有审判错误,可以申请二审。当然这要求里面有一定的问题,否则可能不接受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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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