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根据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同情况。 有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可以作: 1、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但同时通知补充侦查。 2、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但未说明理由的。 3、向同级检察院复议;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4、对复议决定向上级检察院要求复核。 如果复议结论继续维持不批准逮捕,认为需要复核的,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在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且未通知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起异议,赋予了公安机关对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进行纠正的权利渠道,这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制约的有关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诉法规定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需要保护。因此,有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更应该得到执行和关注!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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