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免于起诉申请 |
释义 | 1996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再有免于起诉的规定。现在法律上称之为:免予起诉。 只有公诉案件才有“免予起诉”的概念。免予起诉是指应有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按法律法规符合免予起诉的,检察院可以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是否免予起诉,有检察院根据法律自主决定,不受其他人干预、不许其他人办理。 刑事案件、公诉案件不受当时双方意思表示影响,该起诉检察院就要起诉,不该起诉检察院就不起诉,一切依于法律。但是,刑事责任轻微的,民事部分的友好协商解决,会对是否需要起诉和量刑轻重有一定影响。是否免予起诉,由检察院经内部程序依法决定,与法院无关。 一、免于起诉的条件 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 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 ①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 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 ④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⑤预备犯罪的。 ⑥中止犯罪的。 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 ⑧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⑨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见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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