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申请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依据的是程序法;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